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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

波斯纳的生平有哪些介绍?

波斯纳(1939~),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1939年出生于纽约,先后就读于耶鲁大学、哈佛法学院,并以优异成绩毕业。他于1963年取得律师资格,紧接着从事法律方面的实际工作。从1967年起,他先后到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开始其学者生涯。1969年,正当“而立”之年的波斯纳便升任芝加哥大学正教授。3年后,他发表了第一部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同时他开始编辑《法律研究杂志》,该杂志与稍早创刊的《法与经济杂志》一起促成了“法与经济学”(即经济分析法学)研究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从1981年起,波斯纳转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迄今为止,他一直致力于把自己的理论付诸审判实践,并且力图从处理案件的经验中提炼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和司法改革设想。波斯纳的著述极其丰富,除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72~1973年)外,重要的著作还包括《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反托拉斯法——经济学的视角》(1976年)、《侵权行为法——判例及经济分析》(1982年)以及《法理学问题》(1990年)等。

什么是波斯纳定理(Posner

波斯纳定理是由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该定理是指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定理研究

假设

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路(即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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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

(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

(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定使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的法律,可促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推论

波斯纳定理还有一个推论,亦即其对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人。” “波斯纳定理”的实质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上,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经济主体在风险偏好,信息拥有量,财产拥有规模和决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作为约束条件影响着权利的运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体现效率标准的权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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